首页 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医疗卫生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采取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在线监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落地实施、工程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计划执行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每年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检查应不少于1次。 第六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