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卫生健康、中医药、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