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