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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修订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社会规〔2019〕25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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