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修订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社会规〔2019〕2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