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朝觐人员确定 第七条 中国公民每年朝觐数额,根据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 第八条 朝觐名额分配和朝觐人员确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伊斯兰教协会组织能力、群众生活条件及朝觐需求等因素,每年向国家宗教事务局申报拟参加朝觐名额。 第十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征求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意见后,确定年度全国朝觐总名额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朝觐名额。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将本地全部朝觐名额逐级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朝觐,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公民申请朝觐,在户籍所在地的朝觐报名网站上报名;户籍所在地尚未建立朝觐报名网站的,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名。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分配的名额和报名人员排队顺序,确定拟朝觐人员初选名单,并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取得朝觐名额的人员应当提交本人书面保证书,声明朝觐期间如因自身原因导致不良后果,本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其中,年龄超过70周岁的人员,该保证书同时需要其直系… 第十六条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伊斯兰教协会应当提示取得朝觐名额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 伊斯兰教协会和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应当向信仰伊斯兰教的公民宣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正确的朝觐知识,引导其理性对待朝觐,不参加非法朝觐,不攀比朝觐、负债朝觐、重病朝觐。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