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分配的名额和报名人员排队顺序,确定拟朝觐人员初选名单,并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每年朝觐人数在100人以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报名人员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确定拟朝觐人员初选名单。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确定拟朝觐人员初选名单后,应当将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被发现不符合参加朝觐条件的,不能取得朝觐名额。
每年朝觐人数在100人以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报名人员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确定拟朝觐人员初选名单。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确定拟朝觐人员初选名单后,应当将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被发现不符合参加朝觐条件的,不能取得朝觐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