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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第三十条 财务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三十一条 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业务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 第三十二条 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 第三十三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范围,由财务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经营的原则进行授权,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财务公司分公司不得办理担保、同业拆借及本办法第二十…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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