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财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变更名称;

调整业务范围;

变更注册资本金;

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

修改章程;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营业场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变更名称、营运资金、营业场所或者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财务公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