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有价证券投资;

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