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有价证券投资; 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