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财务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从事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
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