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 财务公司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细分业务品种,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但不涉及债权或者债务的中间业务除外。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