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2003年)
发布机关
铁道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自备货车管理,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提高铁路运输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自备货车是企业为满足自身生产需要自行购置的、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的货车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过轨运输是企业自备货车进入或通过国家铁路所完成的运输过程。
第四条
企业自备货车在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铁道部为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审批机关。
第六条
企业申请办理自备货车过轨运输,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条
企业申请办理自备敞车过轨运输,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
企业申请办理自备货车过轨运输,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第九条
铁道部自收到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
经核准过轨运输的企业自备货车,由铁道部核发《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证》。
第十一条
取得《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证》的企业,须于30个工作日内与有关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签订过轨运输协议,报铁道部备案。
第十二条
取得《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证》的企业,须于每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办理年检。年检内容包括:
第十三条
企业办理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证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年检申报材料审查合格的,由铁道部在过轨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年检合格的意见,并加盖年检合格印章。年检申报材料审查不合格的,由铁道部收回过轨运输许可证。年检不合格的企业…
第十五条
企业自备货车需终止过轨运输时,在终止过轨运输30个工作日前向铁道部备案,并交回《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证》。
第十六条
因企业自备货车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仍需过轨运输时,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自备货车过轨运输申请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视情节轻重由铁道部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过轨运输协议的,在协议期满后需继续办理过轨运输的,应在协议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办理《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证》。未办理的,国家铁路运输企业…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前有关文件与此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实施细则由铁道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