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2003年) 第十八条 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过轨运输协议的,在协议期满后需继续办理过轨运输的,应在协议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办理《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证》。未办理的,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不得再与其签订过轨运输协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