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七章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企业信息化总体规划。具备条件的企业宜建设数字档案馆(室)。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当配置满足档案数字资源管理需要的网络设施、服务器及存储设备、基础软件、安全保障系统、终端及辅助设备等。 第五十五条 企业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安全保密要求,具备收集、整理、保存、利用、鉴定与处置、统计、格式转换、审计、备份、系统管理等基本功能,并与企业其他信息系统相…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当充分考虑办公自动化系统、产品数据(业务)管理系统、企业资源计划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电子邮件系统、门户网站、社交媒体等信息系统中电子文件的归档需求,选择适… 第五十七条 企业各信息系统批量和零散形成的、以及外部接收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文件,均应当归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文件真实、完整、可用、安全。电子文件元数据应与电子文件一… 第五十八条 电子文件归档时间应当与其他载体文件归档时间相协调,一般不晚于同批次其他载体文件归档时间。无其他载体的电子文件可以在办理完毕后实时归档。 第五十九条 电子文件的归档格式应当符合格式开放、不绑定软硬件、文件自包含、可转换等长期保存要求。不符合长期保存要求的,应当转换为符合要求的归档格式或将专用软件一并归档。 第六十条 电子文件与传统载体文件并存的,应当在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内将二者建立关联。 第六十一条 电子档案管理应当实施全方位的安全与保密措施,确保电子档案安全。 第六十二条 企业电子档案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的信息组织方式实施在线和离线存储,重要档案应当离线存储、一式三套。 第六十三条 企业应当制定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备份策略,实施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备份管理。 第六十四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对存在问题或风险的电子档案及时进行迁移或采用经过评估的其他技术延长其可用时间。 第六十五条 企业应当积极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保证数字化过程规范安全。具体可以参照《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31)、《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规范》(DA/T62)等… 第六十六条 销毁电子档案和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应当确保在线存储设备、容灾备份系统、离线存储介质中均不可识读。 第六十七条 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仅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