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七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五十七条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2023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五十七条 企业各信息系统批量和零散形成的、以及外部接收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文件,均应当归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文件真实、完整、可用、安全。电子文件元数据应与电子文件一并归档。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