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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管理规定(202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档案的利用、开发、统计与移交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根据档案的密级、内容和利用方式,规定不同的利用权限、范围和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 利用企业档案应当严格执行利用制度,履行档案查阅、复制、借出审批和登记手续。通过网络方式提供利用时,应当采取身份认证、权限控制等安全措施。 第四十八条 档案部门应当编制检索工具,满足手工检索和计算机检索需要。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当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开发工作,采取编制专题汇编、大事记、组织沿革、项目(工程)简介、企业史志等,以及举办陈列展览、拍摄专题片、建设档案专题数据库等多种形式,… 第五十条 企业应当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对所保管档案情况、年度档案及人员出入库情况、档案设施设备情况、档案利用情况、档案交接情况、档案鉴定处置情况、档案信息化建设情况、档案人…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五十二条 企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标注档案密级变更情况,并附具档案开放审核意见。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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