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档案管理规定(2023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利用企业档案应当严格执行利用制度,履行档案查阅、复制、借出审批和登记手续。通过网络方式提供利用时,应当采取身份认证、权限控制等安全措施。
企业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利用者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阅的档案,严禁篡改和损坏,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企业人员办理退休或离岗手续时,应当经由档案部门确认已归还借阅的档案。
企业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利用者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阅的档案,严禁篡改和损坏,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企业人员办理退休或离岗手续时,应当经由档案部门确认已归还借阅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