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第三章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账户管理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一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 第二十三条 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账户管理人。 第二十四条 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账户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