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

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至少15年;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