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
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至少15年;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
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至少15年;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