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第三章 账户管理人 第二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账户管理人 第二十四条 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账户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