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受托人 第十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受托人 第十八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受托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委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