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受托人 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受托人 第十七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资料,及时办理受托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