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受托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当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选择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或者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不少于1/3。理事会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方聘任。 第十八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九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依法独立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事务,不受企业方的干预,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不得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提取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对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或者理事会章程,致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理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第二十二条 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的企业职工。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受托机构职责终止: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应当在45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