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受托人 第十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受托人 第十八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诚实守信,无犯罪记录; 具有从事法律、金融、会计、社会保障或者其他履行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 具有决策能力; 无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情形。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