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受托人 第二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受托人 第二十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理事2/3以上通过。理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