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 第八章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 第八章 第八章 簿记建档流程 第二十九条 簿记管理人和承销团成员应在簿记建档前向市场投资者进行充分询价,并就利率(价格)区间和发行人沟通,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应得到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应在簿记建档结… 第三十条 簿记管理人应在簿记建档发行前与簿记建档场所联系并确定簿记建档发行日期和具体发行时间。簿记建档场所应满足簿记管理人对簿记建档日期和时间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原则上应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3-5个工作日(优质企业债券发行人应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1-5个工作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发行时间和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材料。合格的… 第三十二条 簿记建档开始前,簿记管理人应根据询价情况与发行人和其他主承销商商议决定建档发行利率(价格)区间,需要提前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告。 第三十三条 定价和配售原则。簿记建档定价应按照发行材料中的申购办法进行,原则上应按照利率由低至高或价格由高至低原则,对有效申购逐笔累计,直至累计至计划发行额为止。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经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在发行条款充分披露、簿记建档发行参与人充分识别相关风险的前提下,可在簿记建档发行中使用弹性配售选择权、当期追加发行选择权等定价方式… 第三十五条 对于申购截止时间后申购总量未达到计划发行额的,发行人经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并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公告后,可将簿记建档发行时间延长至申购截止后一小时或者择期重新… 第三十六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密切监控簿记建档发行系统与通讯线路等各方面的运行情况,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各参与人应配合中央结算公司做好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如申购总量未达到计划发行额且当期债券有余额包销的约定,则负有包销义务的承销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将剩余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应不迟于簿记建档结束后1个工作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告发行结果,并在发行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发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