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应不迟于簿记建档结束后1个工作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告发行结果,并在发行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发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