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对于申购截止时间后申购总量未达到计划发行额的,发行人经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并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公告后,可将簿记建档发行时间延长至申购截止后一小时或者择期重新簿记建档。
簿记建档发行前,如出现政策调整或市场大幅波动等异常情况,发行人经与簿记管理人协商决定取消、推迟发行或调整簿记建档发行利率上限的,应及时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告。
簿记建档发行前,如出现政策调整或市场大幅波动等异常情况,发行人经与簿记管理人协商决定取消、推迟发行或调整簿记建档发行利率上限的,应及时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