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密切监控簿记建档发行系统与通讯线路等各方面的运行情况,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各参与人应配合中央结算公司做好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