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06年) 第四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利润表 第二十六条 费用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划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在合并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的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第五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当期损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以及与所有者(或股东,下同)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 第三十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三十二条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第三十三条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总额)。 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没有在与财务报表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