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营业税金;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资产减值损失;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所得税费用;
净利润。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营业税金;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资产减值损失;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所得税费用;
净利润。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