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营业税金;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资产减值损失;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所得税费用;

净利润。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