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0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没有在与财务报表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