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政策的应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所得税影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第二章 会计政策 第三条 企业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但是,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第五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第六条 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 第七条 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第三章 会计估计变更 第八条 企业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第九条 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第十条 企业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第四章 前期差错更正 第十一条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十三条 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第五章 披露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估计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前期差错更正有关的下列信息: 第十八条 在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中,不需要重复披露在以前期间的附注中已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