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年) 第四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前期差错更正 第十一条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十三条 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