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2006年) 第三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套期确认和计量 第十七条 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认定其为高度有效: 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在编制中期或年度财务报告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对利率风险进行套期的,企业可以通过编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到期时间表,标明每期的利率净风险,据此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为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一条(二)的要求,企业对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可按下列方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套期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二)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进行摊… 第二十五条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六条 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 第二十七条 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 第二十九条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不属于本准则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不应当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