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时,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的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该套期不再满足本准则所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时,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的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该套期不再满足本准则所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