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
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
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