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

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

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