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

套期必须与具体可辨认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影响企业的损益。

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

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且必须使企业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