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2022年) (三)
(三) 考核奖惩机制更加规范
构建符合人民陪审员特点的考核机制。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
各业,作为“无袍法官”,人民陪审员的本职工作不在法院,与职
业法官存在本质不同,但由于其通过参加案件审判活动行使审判
权,因此,对于人民陪审员应当明确一定的考核要求,但也须与
法官考核有所区分。实践中,各地法院持续探索完善人民陪审员
考核机制,改进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相互监督考核评价工作机制。
上海、陕西等地实行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互评机制,由审判长对人
民陪审员进行书面测评,作为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由人民陪审
员定期对审判情况进行监督,反馈意见与法官年终考核晋升挂钩。
江苏盐城法院建立了“每案一考评、每陪一考评、每季一反馈、
每年一奖惩”的“四个一”工作机制。重庆江津法院采取由各审
判业务部门进行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从庭前阅卷、礼
仪规范、庭审调查、庭审评议、廉洁陪审、事实认定观点采纳、
法律适用建议采纳等 12 个方面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一案一表一评”,
作为人民陪审员的考核依据之一。四川眉山法院与时俱进、开拓
创新,依托研发的“陪审通”管理系统,双向读取数据,实现人
民陪审员考核精准化。
建立适应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奖惩退出机制。人民陪审员在参
审履职过程中行使国家审判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
等权利,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自觉维护司法形象,自觉做到
公平公正、廉洁自律。实践中,多地法院选树人民陪审工作典型,
评选表现优秀的人民陪审员,激发人民陪审员履职荣誉感。河北
法院通过开展“人民陪审工作先进集体”“年度十佳人民陪审员”
“百佳人民陪审员”等评选,树立人民陪审工作典例;山西法院
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奖励制度、优秀人民陪审员评选办法等一系列
规定;重庆法院建立“1+N”综合体系,从思想品质、参审技能、
履职纪律等方面入手开展人民陪审员表彰惩戒工作;四川旺苍法
院制定出台人民陪审员管理方案,严格退出机制,依法实行动态
增补,实现人民陪审员“能进能出”;陕西高院联合省司法厅评选
“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示范单位”。随着人民陪审员管理机
制的不断完善,广大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责任感和使命担当意识进
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队伍整体稳定性显著增强,参审履职工作
规范性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