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2022年) (四)

(四) 履职保障措施更加有力

逐步加强经费保障。人民陪审员法在明确人民陪审员履行陪

审职责的同时,着力提升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水平,明确了人民

陪审员所在单位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的责任,规范了人民陪审员

的参审补助。各地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主动向当地党委汇报人

民陪审员法贯彻落实情况,沟通协调当地财政部门,积极争取有

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各地党委、人大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专

门召开协调会等多种方式,集中解决经费保障突出问题,为深入

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创造有利条件。在党委、政府的大力支

持下,多地法院制定出台经费保障工作相关规范性文件,建立了

统一的人民陪审员参审补助标准,将人民陪审员参审补助、人民

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各项工作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业务经

费予以足额保障。北京、上海法院大力推动落实参审补助与社会

平均工资同步增长机制;山西法院探索对参审涉案人员较多、案

情复杂、审理时间较长的案件的人民陪审员适当增发参审补助,

进一步提高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积极性;浙江、河南、云南等地

法院落实陪审工作经费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保障及

时足额发放参审补助,采取“以案定补”“以天定补”等方式合理

确定参审补助标准,探索建立经费保障正常增长机制,结合参审

案件具体情况、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灵活调整,进一步

激发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热情。

着力缓解“工陪矛盾”。人民陪审员法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

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

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

待遇。实践中,多地法院积极争取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理解与

配合,保持与人民陪审员工作单位常态化沟通联系,通过向所在

单位寄送告知函、通报表彰情况、寄发感谢信、上门走访协调、

开展普法宣传等方式,最大程度争取所在单位对陪审活动的理解

支持,努力为人民陪审员参审履职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条件。浙

江、广西、贵州等地法院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发放《人民陪审

员陪审案件通知书》《人民陪审员履职告知函》;新疆霍城法院定

期由院领导带队走访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反馈人民陪审员参审

履职表现,积极商请各基层组织等单位对人民陪审员参审履职给

予支持,邀请单位协同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益;湖北、云南等

地法院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定期回访,及时掌握并帮助解决人民陪

审员履职过程中的困难问题,尽最大程度的努力为人民陪审员参

审履职解除后顾之忧。

积极改善履职条件。人民陪审员法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

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树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的权威,同时提高了人民陪审员的履职安全保障水平。多地法院

积极改善人民陪审员工作条件,广泛采取为人民陪审员安排专门

办公室、开通办公内网,筹建工作站专门供人民陪审员阅卷或休

息,配备必要的办公办案设施,为人民陪审员提供工作餐,设置

人民陪审员专用车位,向人民陪审员开放图书阅览室等积极举措,

不断优化人民陪审员履职工作环境。加强人民陪审员履职保护,

有力保障人民陪审员人身财产安全及个人信息安全,部分地方法

院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设立“人民陪审员”信箱等方式

维护人民陪审员合法权益。疫情期间注重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组

织凝聚和关心慰问,持续努力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获得感和归

属感,切实助力人民陪审员更好履职尽责,为人民陪审员安心参

审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