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2022年) (四)
(四) 履职保障措施更加有力
逐步加强经费保障。人民陪审员法在明确人民陪审员履行陪
审职责的同时,着力提升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水平,明确了人民
陪审员所在单位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的责任,规范了人民陪审员
的参审补助。各地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主动向当地党委汇报人
民陪审员法贯彻落实情况,沟通协调当地财政部门,积极争取有
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各地党委、人大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专
门召开协调会等多种方式,集中解决经费保障突出问题,为深入
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创造有利条件。在党委、政府的大力支
持下,多地法院制定出台经费保障工作相关规范性文件,建立了
统一的人民陪审员参审补助标准,将人民陪审员参审补助、人民
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各项工作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业务经
费予以足额保障。北京、上海法院大力推动落实参审补助与社会
平均工资同步增长机制;山西法院探索对参审涉案人员较多、案
情复杂、审理时间较长的案件的人民陪审员适当增发参审补助,
进一步提高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积极性;浙江、河南、云南等地
法院落实陪审工作经费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保障及
时足额发放参审补助,采取“以案定补”“以天定补”等方式合理
确定参审补助标准,探索建立经费保障正常增长机制,结合参审
案件具体情况、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灵活调整,进一步
激发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热情。
着力缓解“工陪矛盾”。人民陪审员法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
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
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
待遇。实践中,多地法院积极争取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理解与
配合,保持与人民陪审员工作单位常态化沟通联系,通过向所在
单位寄送告知函、通报表彰情况、寄发感谢信、上门走访协调、
开展普法宣传等方式,最大程度争取所在单位对陪审活动的理解
支持,努力为人民陪审员参审履职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条件。浙
江、广西、贵州等地法院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发放《人民陪审
员陪审案件通知书》《人民陪审员履职告知函》;新疆霍城法院定
期由院领导带队走访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反馈人民陪审员参审
履职表现,积极商请各基层组织等单位对人民陪审员参审履职给
予支持,邀请单位协同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益;湖北、云南等
地法院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定期回访,及时掌握并帮助解决人民陪
审员履职过程中的困难问题,尽最大程度的努力为人民陪审员参
审履职解除后顾之忧。
积极改善履职条件。人民陪审员法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
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树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的权威,同时提高了人民陪审员的履职安全保障水平。多地法院
积极改善人民陪审员工作条件,广泛采取为人民陪审员安排专门
办公室、开通办公内网,筹建工作站专门供人民陪审员阅卷或休
息,配备必要的办公办案设施,为人民陪审员提供工作餐,设置
人民陪审员专用车位,向人民陪审员开放图书阅览室等积极举措,
不断优化人民陪审员履职工作环境。加强人民陪审员履职保护,
有力保障人民陪审员人身财产安全及个人信息安全,部分地方法
院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设立“人民陪审员”信箱等方式
维护人民陪审员合法权益。疫情期间注重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组
织凝聚和关心慰问,持续努力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获得感和归
属感,切实助力人民陪审员更好履职尽责,为人民陪审员安心参
审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