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2022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为支持和推进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司法活动,完善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机制,方便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在线参与诉讼、调解等活动,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

一、 总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完善智慧法院信息系统,规范应用方式,强化运行管理,以在线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线运行遵循以下原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用以支持在线司法活动的信息系统建设、应用、运行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二、 系统建设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设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管理、司法公开、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运维保障等智慧法院信息系统,保障人民法院在… 第五条 智慧服务系统在互联网运行,与法院专网安全联通,为人民群众提供诉讼、调解、咨询和普法等在线服务,支撑构建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 第六条 智慧审判系统在法院专网或电子政务网运行,为审判人员提供阅卷、查档、听证、庭审、合议、裁判辅助等在线服务,支撑构建现代化审判体系。 第七条 智慧执行系统在法院专网或电子政务网运行,为执行人员提供执行协同、执行信息管理、查人找物、财产处置、失信惩戒等在线服务,支撑构建现代化执行工作体系。 第八条 智慧管理系统在法院专网或电子政务网运行,为法院干警提供行政办公、人事管理、审务督察和档案管理等在线服务,支撑构建现代化司法管理体系。 第九条 司法公开平台在互联网运行,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提供依法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庭审活动信息、裁判文书信息、执行工作信息等在线公开服务,支撑构建开放、动… 第十条 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运行在法院专网或电子政务网,为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管理和司法公开等智慧法院信息系统提供数据和智能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设信息基础设施,为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支撑。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设安全保障系统,为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提供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设运维保障系统,为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提供运行维护保障。

三、 应用方式

第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应用智慧服务系统进行在线调解、在线诉讼,应当先行注册并完成身份认证,取得登录智慧服务系统的专用账号。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在智慧服务系统相应平台完成注册后,可以在线登录并通过身份认证,关联相关案件参与在线调解、在线诉讼。 第十六条 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可以应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开展在线调解,进行在线申请、接受、拒绝或者终止调解,获得在线调解引导等服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电子诉讼、诉讼服务网等平台在线提交立案申请。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电子诉讼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诉讼服务网等平台在线查看案件相关诉讼费用信息并通过网上支付通道在线交费。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电子诉讼、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诉讼服务网等平台在线填写或提交各类案件相关电子材料,应符合平台告知的相应文件的格式、体例、规范… 第二十条 智慧服务系统中在线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文件自动纳入案件电子卷宗,并传送智慧审判系统、智慧执行系统、智慧管理系统流转应用。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通过智慧服务系统相应平台和司法区块链核验当事人通过区块链平台提交的相关电子文件和数据等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电子诉讼平台、诉讼服务网等平台获知相应的平台门户、通信带宽和显示分辨率等技术条件要求,开展在线证据交换、在线举证质证。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通过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司法区块链等平台,支持对经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线举证质证后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认定和重现。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通过智慧服务系统提交在线阅卷、在线查档申请。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电子诉讼平台、诉讼服务网等平台,按照相关技术条件要求,通过科技法庭、电脑和移动终端设备开展在… 第二十六条 受送达人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人民法院送达平台、诉讼服务网和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等平台在线查阅、接收、下载和签收相关送达材料。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在线保全等平台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提交或补充申请信息和材料,交纳保全费,也可以在线提起解除保全、续行保全、保全复…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通过智慧审判系统、智慧执行系统对接智慧服务系统,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在线发起委托鉴定、选择鉴定机构、移送鉴定材料。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12368诉讼服务热线、诉讼服务网、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平台联系人民法院,进行案件调解、审判、执行、阅卷、查档、信访、送达…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通过智慧审判系统实现案件电子卷宗的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支持电子卷宗智能编目、信息自动回填、在线阅批、一键归档、上诉审移送与查阅,支持案件收案、分案、…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通过智慧执行系统实现执行案件全程在线办理、执行活动全程留痕、全方位多层次监控,支持在线采取财产查控、询价评估、拍卖变卖、案款发放、信用惩戒等执行措施。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通过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按照档案相关法律法规,在线完成电子档案的收集、保存和提供利用。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按照依法、自愿、合理的原则,可将诉讼、调解等环节由线上转为线下,或由线下转为线上进行;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方式支持部分参与者采用线上、其他参与者采用…

四、 运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确定智慧法院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责任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确保智慧法院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制定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数据安全应急处理和数据安全审查等制度。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导、监督智慧法院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管理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接受、处理在线诉讼、在线调解活动中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和举报,定期组织对各类信…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运维保障系统,按照一线运维、二线运维和运行质效分析等方式支持智慧法院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保障,一线运维主要负责用户管理、权限分配、系统故障修复…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规划、立项、采购、建设、测试、验收、应用和评价等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实现对智慧法院信息系统主机、软件、存储资源、通信网络、机房和…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在线运行相关数据生产、汇聚、存储、治理、加工、传输、使用、提供、公开等过程管理机制,明确数据管理责任,全面提升数据质量,提高数据…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制定应急计划,及时有效处理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停电、断线、技术故障、遭受网络攻击、数据安全漏洞等突发事件。无法立即修复故障时,各级人民法…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与企业院校开展合作,推进智慧法院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支持、组织、监督合作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格实施合作…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优先推广应用全国法院统建信息系统,推进各地法院自研系统接入相应全国统建系统。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加强与外部相关信息系统的按需对接和在线业务协同。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智慧法院建设的重大意义,推广普及智慧法院相关信息系统应用,针对各类用户做好培训、咨询以及必要的应用演练,建立用户满…

五、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