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四章 审查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三节 第四章 审查 第三节 听证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第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席的,听证程序是否继续进行,由主持人决定。 第七十二条 听证会由检察官主持,书记员负责记录,司法警察负责维持秩序。 第七十三条 听证会应当围绕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 第七十四条 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第七十五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经参加听证的人员校阅后,由参加听证的人员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记明情况。 第七十六条 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