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四章 审查 第三节 听证 第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七十五条 第四章 审查 第三节 听证 第七十五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经参加听证的人员校阅后,由参加听证的人员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记明情况。 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可以组织听证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进行评议,并制作评议笔录,由主持人、听证员签名。 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