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2022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规范听证员库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听证员库,作为辖区内检察院选用听证员的主要来源。有条件的基层检察院也可以设立。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听证员库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入库人员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入库,也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确定人选,经审查通过后入库: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本辖区一段时期内的办案数量和案件类型等,合理确定听证员库的人员规模和专业结构,并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 听证员库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取消其听证员库成员资格: 第七条 听证员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其出库,并通知其本人: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听证员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对于取消听证员库成员资格或者决定出库的,要及时出库;需要补充的,按照规定及时补充。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一般应当从听证员库中选取听证员。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从听证员库中随机选取听证员。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入库听证员建立工作档案,并做好履职评价记录。单位推荐的听证员,还应当向推荐单位定期反馈其履职情况。 第十二条 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