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2022年)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202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本辖区一段时期内的办案数量和案件类型等,合理确定听证员库的人员规模和专业结构,并进行分类管理。 需要吸收已进入其他检察院听证员库的人员进入本院听证员库的,应当经其本人同意。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