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节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年) 第六节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应当派员出庭履行职责,参加相关诉讼活动。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参加。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商人民法院组织证据交换或者召开庭前会议。 第五十一条 出庭检察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第五十二条 出庭检察人员应当客观、全面地向法庭出示证据。根据庭审情况合理安排举证顺序,分组列举证据,可以使用多媒体等示证方式。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展开。 第五十三条 出庭检察人员向被告、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发问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第五十四条 出庭检察人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或者提出意见。 第五十五条 出庭检察人员在法庭审理期间,发现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在法庭休庭后进行补充调查。 第五十六条 出庭检察人员参加法庭辩论,应结合法庭调查情况,围绕双方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第五十七条 出庭检察人员应当结合庭审情况,客观公正发表出庭意见。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