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年) 第五十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参加。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商人民法院组织证据交换或者召开庭前会议。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