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三章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资格认定 第二十一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申请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卫生… 第二十三条 经认定取得相关专业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医师执业证书》中注明。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其认定期限见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于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不予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